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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程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16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卫生监督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街**号。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9日再次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8日再次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QQ社交软件、闲鱼交易平台,虚构可以低价充值游戏币、游戏钻石的事实,采用收到支付宝转账的充值款后即将对方删除的方式,骗取董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童某某、邹某某等人的充值款共计人民币5 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手机截图、办案说明等;

2.被害人董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童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明细、收款账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琦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小区**号楼**室的住所候审(联系方式:18645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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