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现住贵州省仁怀市**镇**街道社区**。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微信、快手等网络平台发布白酒销售广告,在明知无法满足消费者购买要求的情况下,以低价格诱骗高某某等人购买白酒,并在高某某等人支付了酒款或者定金后,用其他低价值酒代替发货以拖延时间,或者不予发货,以此来骗取酒款和定金。经核实,程某某对高某某等11人实施了诈骗行为,金额共计77930元。案发后,程某某退还高某某1万元,退还梁某某200元,并获得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手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微信资金流水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销售白酒为名义,骗取他人的酒款、定金,共计779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卉卉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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