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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6〕11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郑州市**公司司机,住安阳市殷都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元月3日和元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到铁西路北段鑫旺烟酒店内,对被害人任某某谎称其朋友家中有丧事需用烟酒,分三次从任某某处骗取精装“红旗渠”香烟100条,“南京”香烟2条,“黄金叶”香烟2条,泸州老窖“中国荣耀之美”白酒13箱,程某某将其中“黄金叶”香烟2条和白酒2箱消费使用,其余烟酒用于偿还其赌债。经评估,被骗烟酒价值计13060元。

案发后,程某某家属代其退赔任某某13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2.被害人任某某陈述:3.证人毛某某证言:4.欠条、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5.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青钢

2016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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