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71********,高中毕业,住河南省林州市**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17年期间,程某某谎称在任村镇经营厂房需要周转资金,陆续从崔某某处骗取借款14.1万元。2017年7、8月的一天,程某某再次向崔某某骗取借款时向崔某某提供了虚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再次骗取借款3.9万元。经查证,程某某在任村镇并没有经营过厂房,程某某抵押给崔某某的房产证件为假证(该房产事后转卖),程某某诈骗崔某某现金合计18万元。
2、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程某某以从林州市姚村镇向山西省左权县经营运送钢球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王某骗取借款多次,为获取信任,期间与王某签订了卖屋买卖协议(协议中买卖的房屋与向崔某某抵押的房产系同一房产)一份。经查证,借款期间程某某并未经营上述生意,而多次将钱款于网络赌博,程某某诈骗王某现金合计20余万元。
3、2019年5月份,程某某以从山西黎城**有限公司向林州**机械配件厂经营废钢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孙某某骗取借款多次,并承诺挣钱后孙某某也可分红。经查证,程某某上述生意并不存在,程某某诈骗孙某某的11.2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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