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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监所刑诉〔2016〕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漏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解回再审。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 程某某以自己在新疆有关系,不需要办证人参加考试,就能办出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他人信任。程某某以办理一个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四千至五千不等的价格,骗取付某某等六人现金共计28000元,所得赃款挥霍。经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某所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伪造的驾驶证复印件、睢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程某某所办机动车驾驶证的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有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玉东

孔德功

2016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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