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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住山东省莱西市**路**号**号楼**单元501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假借帮助单某某购买海关罚没车辆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单某某人民币28万元。2019年6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偿还单某某人民币28万元取得单某某谅解。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假借帮助李某某办理学籍为由,先后分四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8.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程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相关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程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程某某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奉良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______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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