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王某某的丈夫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程某某与马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王某某称可以找关系将马某某“捞出来”。2018年7月28日,程某某通过中间人徐某某结识马某某案的办案人,后向王某某索要4.7万元,将其中约4万元交给徐某某(后徐某某退回)转交办案人。2018年8月份,程某某虚构马某某退赃等需要再花钱的事实,与马某某两次向王某某索要7万元用于自己挥霍。案后发程某某将赃款退还给王某某。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织里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乔

检察官助理:朱春霖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录音光盘一张。

3._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