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原平市**村,无业。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阳曲县**园区**站被告人程某某分别以可以为王某某办理屏蔽银行不良征信、支付宝刷单返点、办理银行贷款为由陆续骗取王某某8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实,诈骗他人共计8772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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