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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榆次区**小区**号楼**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 日,在被告人程某某位于榆次区**小区**号楼**号的家中,程某某以为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工作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15万元,并承诺只要王某某参加考试即可,剩下的事情其负责办理,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程某某转账15万。王某某参加考试后因没有通过笔试,向程某某询问相关情况,程某某通过微信给王某某发了一份与他人的微信聊天截图,上面显示该人称工作的事情能办,程某某供述是用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伪造的一份与自己的聊天记录。程某某在收到王某某的15万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一部分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剩余的钱用于日常消费,并未用于办理工作。2020年5月25日到6月10日程某某退还王某某及家属共计31000元。

2019年8 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以为被害人毛某某的妹妹办理工作为由,向毛某某索要5万元,程某某在收到钱后,并未用于办理工作事宜,而是将钱用于自己个人消费。

2020年3 月18日上午被害人闫某某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骆驼广场东侧和被告人程某某见面,程某某以“倒保单”挣钱的名义问闫某某借款30000 元,并许诺每天支付100 元的利息,为期一个星期,随后闫某某从自己信用卡(卡号:62515800********)内刷取30000 元给程某某。程某某收到钱后并未用于“倒保单”,而是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永丽

检察官助理:刘绢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程某某现住榆次区**小区**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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