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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 现住址河北省张北县**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 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常某某与被告人程某甲在张北县**小区的一个麻将馆内打麻将时结识,在相处过程中程某甲称其老家张北县**村有一亲戚,由于急需用钱出售三大三小平房,售价为12万。程某甲称该房年底就会拆迁,能拆28万左右。常某某信以为真,和其朋友孙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向程某乙借款20000元,共筹款30000元人民币,以供程某甲购房使用。事后,程某甲又称**村还有一间半平房,卖价为60000元,程某甲自称要与常某某合伙购买该房屋,每人出资30000元,所的利润均分。常某某遂从其妻子卡中取出20000元并送至程某甲楼下,交给程某甲。后程某甲以常某某垫资没钱为由又向常某某要去4000元买皮草款,平时吃喝花销7000元左右,以上程某甲共计骗取常某某61000元左右。截止案发,被告人程某甲也没有给常某某买上房,后程某甲不与常某某联系。常某某多次向程某甲讨要购房款,案发前,程某甲退还常某某10000元人民币。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程某甲的家属主动退还常某某40000元人民币,常某某对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通话录音、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强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进忠

检察员:杨晓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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