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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88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70********,汉族,无业,文化程度高中,现居住杭州市下城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至12日,被告人程某某得知被害人罗某某位于本市下城区**路**苑**门的“**足浴”被关门整改,以自己与社区民警有关系为由向被害人罗某某提出能帮助其解决问题。后被告人程某某用自己两个微信号互相聊天,其中一个微信号冒充民警微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再以送礼等名义先后诈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 387元财物。后被告人程某某将全部款项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罗某某书面谅解。

同年6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具结签字,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超群   

                              检察官助理:江  朋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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