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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村**号,住天门市**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9日至6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程某某通过互联网在位于本市竟陵办事处金利屋2期5栋1301室进行网络招嫖诈骗。被告人程某某购买手机、电脑、微信号、QQ号和银行卡等招嫖所需要使用的相关作案工具,以及寻找专门代发虚假招嫖信息的代挂人员,谎称为对方安排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之后,以支付“服务费”“安全费”“道具费”以及“卫生费”的名义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程泽鹏指定的微****,进行网络招嫖诈骗,并将资金转移至支付宝。

1.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900元。

2.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800元。

3.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1450元。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人民币225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诈骗申请代挂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收款转账记录、与洗钱账号相关的套钱转账记录、话术剧本、淫秽视频截图、情况说明、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曾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账号交易流水及注册资料等****;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877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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