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至4月16日,正值疫情期间,被害人卢某某(微信号******,昵称为“枯藤昏丫”)受新疆克拉玛依市防疫指挥部委派采购口罩,2月19日,卢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加了被告人程某某微信(微信号:******,昵称HOPE),并向其购买口罩,分四次共向程某某汇337585元货款。卢某某分别于2月24日,通过其中国银行卡(60138283000********)向程某某的邮政银行卡(62218010000********)汇款53760元;2月27日,通过天山区**路***试验器材经销部的账户向程某某的招商银行卡(62148389********)汇款95000元;3月8日,通过中国银行卡向程某某的邮政银行卡汇款43825元;3月11日,通过天山区**路***试验器材经销部账户向程某某招商银行卡汇款145000元,但程某某在没有货源情况下,采取转发虚假运单号、虚假发货视频方式欺骗被害人卢某某,只给被害人卢某某发了价值为128785元的口罩,剩余的208800元口罩货款被程某某占为己有,用于赌博和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资料、安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支付宝收支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邮政银行卡流水、招商银行卡流水、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青
检察官助理:李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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