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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办事处**村**组**号,住盐城市盐都区**路**花园**幢**室。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颜书林,江苏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因失业在盐城市劳动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次月开始按月领取1020元的失业保险金,同年9月1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位于盐城市亭湖区的江苏**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重新就业,后于2018年8月份申请辞职。被告人程某某在重新就业后,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继续骗领盐城市劳动就业中心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共计骗得人民币11220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为处理与海马公司的劳资纠纷至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明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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