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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3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住抚顺市******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1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5日、9月20日二次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通过网上QQ 聊天认识了赤壁市公路局职工谢某甲,之后二人同居在谢某甲家。同年9月的一天,程某某得知谢某甲的哥哥谢某乙准备购买新车,谎称自己在东风标致汽车厂有熟人,能以四折的低价购买标致3008 汽车。2015 年9 月14 日,谢某乙将58300元购车款交给程某某,委托程某某为其购买汽车。同年10月5日,程某某携款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谢某乙中行账户的取款记录、谢某甲工行卡明细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谢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华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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