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江西省乐平市**街道**路**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对受害人麻某某谎称投资赚钱以便与其结婚买房,受害人麻某某听后信以为真,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自身21.5万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程某某。但程某并未将该21.5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而是将该钱用于消费挥霍。
2、2019年7月17日和2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无合法的经济收入、无经济偿还能力收取到受害人麻某某6万元人民币后,将该6万元人民币用于消费并挥霍一空。
3、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程某在无经济收入、无经济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其对受害人麻某某称微信限额急需2000元。为此,受害人将自身2000元人民币转给程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158********)上,而该钱财被程某用于消费并挥霍一空。
4、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程某在乐平市因驾驶其浙******白色起亚轿车撞了张蓝枝的宝马驾车需赔偿1.8万元人民币折损费用。为此,在2019年9月16日和10月18日,被告人程某分别向受害人麻某某索要1万元和0.2万元人民币,共计1.2万元人民币。但被告人程某仅将受害人麻某某的0.6万元人民币赔偿给张蓝枝,将剩余的0.6万元用尽于消费。
5、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程某对受害人麻某某谎称购买抵押的宝马Z4轿车需要9万元人民币且谎称该车可倒卖赚钱。麻某某听后信以为真。为此,麻某某将自身9万元人民币转给程某。但程某将该钱用于消费且挥霍一空。
6、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程某因自身无经济收入无法维持生活,为此程某又对受害人麻某某谎称购买来的宝马Z4轿车倒卖需要先行对轿车过户、保养、保险、违章等进行处理。受害人麻某某信以为真便将6.6万元人民币转给程某。程某将该钱财用于消费并挥霍一空。
7、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程某对受害人麻某某谎称其在外打架,为逃避法律打击需潜至福建躲避。受害人麻某某听后信以为真,分批将自身1.4万元转给程某。程某在获得该钱财后用于消费并挥霍一空。
8、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程某因自身无经济收入无法维持生活,为此程某又对受害人麻某某谎称在福建进赌博场需要钱财1万元人民币。受害人麻某某听后信以为真,便扫了程某提供的“乐平市甘某某手机店”二维码并转了1万元人民币。程某获得该钱财后用于消费并挥霍一空。
9、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程某因自身无经济收入无法维持生活,为此程某对受害人麻某某谎称有一个赚1万元的机会但仍少5000元。麻某某听后信以为真,便再次扫了程某提供的乐平市甘某某手机店”二维码并转了5000元人民币。程某获得该钱财后用于消费并挥霍一空。
10、2020年5月14、15日,被告人程某因自身无经济收入无法维持生活,为此程某再次对受害人麻某某谎称其处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不想被判刑需外逃出国且需要费用。为此,受害人麻某某分别转了8000元和1200元给程某。程某将该钱财用于消费并挥霍一空。
11、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程某在无经济收入、无经济偿还能力且在无经济收入维持生活的情况下,仍然向受害人彭某某以借款的名义骗取800元用于消费并挥霍一空。
12、2020年4月27日、5月4日,被告人程某在无经济收入、无经济偿还能力且在无经济收入维持生活的情况下,向受害人程某某以借款的名义骗取3000元,该钱财被程某挥霍一空。
13、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程某在无经济收入、无经济偿还能力且在无经济收入维持生活的情况下,向受害人胡某以借款的名义骗取2000元用于消费并挥霍一空。
14、2020年2月6日,被告人程某在无经济收入、无经济偿还能力且在无经济收入维持生活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以还车贷为由向受害人程某坤以借款的名义骗取2000元人民币。
15、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程某在无经济收入、无经济偿还能力且在无经济收入维持生活的情况下,向受害人邹某以借款的名义骗取500元,该钱被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的供述;2、被害人麻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甘某某的证言;4、微信转账记录等,5、前科及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4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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