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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乡**村**号,首饰销售经营者。该于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担任环翠区迈瑞珠宝店店主的身份,骗取9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4954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被害人魏某甲支付69200元向程某某订购三枚戒指,并于4月份收到价格4600元的两枚白金戒指,后其多次联系程某某索要价格64600元的钻戒,均被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至5月份以来,魏某乙多次要求程某某退款,程某某同意退款,但多次伪造转账记录称已将钻戒款退回,实际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8月,被害人丛某某通过微信从程某某处订购钻戒,并支付14400元定金。9月2日,按照程某某要求,丛某某又向其支付3600元尾款。9月4日,程某某发送—张无单号的顺丰快递单照片给丛某某表示已经发货,而实际丛某某并未收到钻戒。

3.2019年4月,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从程某某处订购价格I6000元钱的钻戒,后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交货,直至失去联系。

4.2019年2月,被害人郑某某将之前在程某某处购买的一枚价格4000元左右的女戒邮寄至程某某处修改,而程某某未按约定将戒指改款寄回并以各种理由推脱,在郑某某要求退款后,程某某又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失去联系。

5.2018年7月,被害人宋某某将之前在程某某处购买的价格6000元的钻戒进行换购,并支付3600元差价,8月份又向程某某订购价格10000元左右的手镯,后程某某编造各种理由延迟交货,直到失去联系。

6.2019年3月,被害人林某某在程某某处订购钻戒并支付7000元货款,后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交货,直至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7.2019年I月,被害人夏某某以17800元的价格在程某某处购买一枚钻戒,约定发货日期之后,程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拒绝发货,并拖延退还货款,至退还夏某某5000元货款后,失去联系。

8.2019年6月,被害人薛某某将之前在程某某处购买的价值5000元左右的钻戒交给程某某维修,在支付688元的维修费之后,程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发货,直至失去联系

9.2019年6月,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060元从程某某购买手链和项链,程某某将价格200元的手链邮寄给王某某后,编造理由拒绝将项链交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乙、刘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霞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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