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19〕207号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从太湖县乘坐出租车回潜山,与该出租车司机汪某某结识,程某某谎称其系安庆市暗访组工作人员,并留下汪某某号码,后程某某多次以出去暗访为由乘坐汪某某的出租车,出租车费均赊账,期间与汪某某发生性关系。2018年6月份,程某某虚构其在怀宁县暗访过程中查到镇上有名干部利用职务搞房产,该干部为了不受处理,将三间门面房以8000元每间的价格卖给程某某的事实,并以其系暗访组工作人员身份不便购买为由,要求以汪某某的身份购买,门面房卖掉后所赚的钱归汪某某所得,于2019年6月30日骗得汪某某现金人民币24000元。2019年9月份左右,程某某称可以帮助在太湖山区当教师的汪某某表妹余某某调动工作,编造太湖县分管教育的领导家孩子考大学需要送礼为由,骗取汪某某现金人民币1600元。后汪某某多次催要,程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5日、7月13日向汪某某邮政银行储蓄卡共汇入拖欠出租车费现金4600元。上述事实中,被告人程某某共骗得汪某某现金人民币25600元。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程某某退给汪某某现金人民币27600元。
2.2019年6月8日中午,方某某通过与张某某等人在潜山老表饭店吃饭时认识,午饭后到潜山好声音KTV唱歌过程中,程某某向张某某要了方某某的手机号码,后程某某通过电话与方某某联系,约方某某出来玩并交往,期间和方某某在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2019年6月16日,程某某虚构其与房地产开发商是朋友,该开发商收购了潜山新二中及西外环等四块地皮,其可以帮助方某某在该开发商手上买到好楼层、好位置好房的事实,以买到好房需要2万元现金来打理开发商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骗得方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9年7月8日,程某某虚构镇领导为其争取了一个油茶基地修路项目,项目成功了能挣几十万的事实,并以若方某某投资10万元,年底可分红为诱饵,于同年7月9日、10日、11日共骗得方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其中2019年7月9日根据事先约好程某某在收到方某某的7万元现金时,从中退回6000元作为方某某提前取出定期存款所亏损定期利息,实际骗得94000元。2019年8月21日,程某某家属退赔方某某12万元钱。上述事实中,被告人程某某共骗得方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8.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39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娟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潜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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