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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现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山阳县公安局逮捕。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4月19日被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款500元。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程某某以其能在山阳县城区安置移民搬迁房、办理贫困户手续为由,共诈骗山阳县**镇**村村民王某某现金1.8万元、刘某某现金2万元、卢某某现金2万元,诈骗山阳县**镇**村村民朱某某现金2万元、宋某某现金2万元、柯某某现金1万元,诈骗山阳县**镇**村村民梅某某现金2万元,诈骗山阳县**镇**村村民陈某某现金2.5万元,共作案八起骗得现金15.3万元。其中退还卢某某现金1.8万元、柯某某现金0.9万元、宋某某现金1.8万元、梅某某现金2万元、陈某某现金2.2万元、王某某现金1.8万元,共退还各被害人现金10.5万元,其余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卢某某、王某某、梅某某、柯某某、宋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金喜

检察官助理:张  璇

2020年12月0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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