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年初,被害人徐某某为其女儿高某某找工作经宋某某介绍与被告人程某某相识。2014年 3月份,程某某虚构有办理包头钢铁公司职工大学工作能力,徐某某给宋某某转账10万元,给程某某转账14万元,宋某某将其收到的10万元转交给程某某。后由于未能办理,经徐某某多次催要,程某某退还7万元。程某某未办理找工作事宜,骗取徐某某17万元人民币。
2、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害人李某甲经汤某某介绍,委托被告人程某某为李某甲的孩子找工作。程某某先后两次虚构有能力为李某甲的孩子办理包钢工作、本科毕业证以及办理包头电视台工作,骗取李某甲8.2万元人民币。
3、2015年7月份,被害人邓某某经汤某某介绍,委托被告人程某某为邓某某的孩子找工作。程某某虚构有能力为邓某某的孩子办理包钢工作,骗取邓某某8.7万元人民币。
4、2015年12月份,被害人张某某经周某某介绍,委托被告人程某某为张某某办理工作调动。程某某虚构有能力给被害人张某某将其在白云区的教师工作调至包钢职业技术学院。张某某先将4万元交给周某某,再将3万元交给程某某,周某某将4万元转交给程某某。程某某未办理调动工作事宜,骗取张某某7万元人民币。
5、2016年9月5日,被害人宝某某经宋某某介绍,委托被告人程某某为宝某某的孩子办理中专毕业证。程某某虚构有能力为宝某某的孩子办理本科毕业证,宝某某直接给宋某某0.9万元,宋某某转交给程某某0.7万元。程某某未办理毕业证事宜,骗取宝某某0.7万元人民币。
6、2017年年初,朱某甲经宋某某委托被告人程某某为朱某甲介绍的被害人找工作。宋某某直接从朱某甲处收取给被害人朱某乙、刘某某、洪某某、曹某某、李某乙、庄某某介绍找工作、办毕业证的46.8万元。程某某虚构有能力办理包钢工作、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包头分公司工作、毕业证,从宋某某处收取21万元。程某某收钱后未办理找工作、办毕业证事宜,骗取被害人朱某乙等人21万元人民币。
7、2017年5月份,被告人程某某虚构有能力为被害人白某某办理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包头分公司工作及本科毕业证,骗取白某某3.2万元人民币。
8、2017年7至9月份,周某某为被害人刘某乙、郑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薛某某、杨某乙、王某某、任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闫某某、申某甲、申某乙等十三人找被告人程某某办理找工作。程某某虚构有办理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包头分公司工作能力,直接从周某某处收取由刘某乙等十三人转交的39万元。程某某未办理找工作事宜,骗取刘某乙等十三人39万元人民币。
9、2018年5月份,被告人程某某虚构有能力办理包头广电局工作,经于某甲为杨某丙、于某乙的孩子办理找工作事宜。程某某直接从于某某处取款8.5万元,并未办理找工作事宜,骗取杨某丙、于某乙8.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程某某采用虚构有办理工作、办毕业证的能力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总计113.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程某某33周岁, 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基本情况,证实程某某无犯罪前科
(3)抓捕经过,证实程某某被传唤到案。
(4)内蒙古**公司包头分公司情况说明、报到函、入职通知、劳务合同书、招聘通知,证实报到函、入职通知、劳务合同书、招聘通知均系伪造。
(5)收条、欠条、转账凭证,证实被害人给付中间人及程某某钱款的客观事实。
(6)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徐某某、葛圣梅、周某某向程某某催要办工作的钱款。
(7)员工卡,证实程某某给被害人提供的找工作所在单位的员工卡。
(8)借款合同书、借条,证实程某某曾向周某某借钱,两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被程某某以找工作、办工作诈骗钱财的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程某某承认以找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其无找工作能力,也未实际给人办过。
4、证人证言,证实程某某以找工作为由收取被害人钱财,事未办成,钱也未退。
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辨认出骗他们的程某某就是本案被告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找工作、办毕业证能力,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业晖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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