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程某某及值班律师王文娟、被害人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周某某、宋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宿迁市市区、经济开发区等地,以张某丙、宋某某借钱为名,周某某、黄某某做担保人,虚构借钱理由,先后2次骗取庄某某人民币3.4万元,后进行瓜分。其中,被告人程某某分得120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等人在宿迁市老东方医院,以张某丙借钱为名,周某某做担保人,虚构借钱理由,从庄某某手中骗取1.7万元后进行瓜分。其中,被告人程某某未分得钱财。
2.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等人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街道,以宋某某借钱为名,黄某某做担保人,虚构借钱理由,从庄某某手中骗取1.7万元后进行瓜分。其中,被告人程某某分得1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借款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均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史少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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