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81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住兴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安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8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登记注册成立“安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地址位于贵州省安龙县**镇**村干**组,合作社成立后程某某未实施该合作社的相关建设项目。2016年,被告人程某某找到位于安龙县**镇**林场“安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者陈某某,告知陈某某可以帮助其以“安龙县**养殖场”的名义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在得到陈某某的许可后,被告人程某某却以“安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安龙县财政局申请《2016年黔西南州安龙县**项目》,该项目获批后,被告人程某某让陈某某按要求对“安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养鸡场所进行改造,后程某某伪造虚假资料向安龙县财政局申请项目验收,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人民币共计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资料,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娟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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