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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帅),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9********,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住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害人周子熙因其两个表叔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便想找人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事宜。2012年9月15日,周子熙通过张楷华认识了被告人程某某。程某某向周子熙谎称自己有政府的领导协调关系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并要求周子熙准备40万元现金。2012年9月16日晚,周子熙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的芙蓉华天大酒店,将40万元现金交给程某某。

十余天后,因程某某承诺的事项没能兑现,周子熙找到程某某。程某某继续谎称协调领导关系办理取保候审一事相当复杂,还需要70万元才能解决。2012年10月20日,周子熙在芙蓉华天大酒店一楼将70万元现金交给程某某。

半个月后,周子熙的两个叔叔仍未被取保候审,周子熙再次打电话给程某某,程某某以十八大抓得严,要和领导一起去永州办理该事项为由,要求周子熙继续支付钱款。2012年11月16日,周子熙向程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转入15万元人民币。

2013年10月,周子熙的两个叔叔均被判处实刑,期间均未被取保候审。经查,程某某并无能力帮助周子熙的叔叔办理取保候审事宜,程某某从被害人处骗得的125万元已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及投入传销项目,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楷华、欧阳君宏、秦小春、程正文、刘勇、孔莲莲的证言;3.被害人周子熙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十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2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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