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5月9日退回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6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25日、7月6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在湖北省武汉市**杨某某(均已判刑)三人欲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便让被告人程某甲作为中介人与肖某某(已判刑)联系,得知肖某某有货源后,程某甲与胡某某一行于2017年12月23日19时许从武汉出发,途径京港澳高速前往肖某某所在的湖南省衡阳市求购毒品,途中又有购毒者魏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闻讯加入。次日凌晨4时许,购毒者胡某某、魏某某等人陆续抵达衡阳市。程某甲带着胡某某等人与肖某某见面,经过程某甲的介绍,魏某某购得50克氯胺酮,胡某某、程某乙、杨某某三人共同购得100克氯胺酮。交易完成后,程某乙等人向程某甲支付“中介费”2500元。
随后,胡某某、程某乙、杨某某三人驾车带着毒品返回武汉,并在途中吸食了部分毒品。2017年12月24日17时许,途径京港澳高速羊楼司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93.61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氯胺酮1包(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高速公路通行记录、尿检报告、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胡某某、程某乙、杨某某、马某某、肖某某、丁某某、魏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5.检查、辨认、称重、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兰辉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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