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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现住该村。因招摇撞骗,于2015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曾京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14时许,驾车至本市朝阳区****附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贩卖毒品两包,后被民警查获,并从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的车辆上起获毒品一包。经称量,被告人程某某向高某某贩卖的两包毒品质量分别为0.19克、0.22克,在其车上起获的一包毒品质量为0.34克。经鉴定,三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15时许在本市朝阳区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说明;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蕊

检察官助理:武利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9张及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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