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住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邛崃市公安局依法补侦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邛崃市临邛镇天庆街水星家纺门口路边其驾驶的车牌为川A*****汽车内以7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K粉给周某某,后被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购毒人员周某某身上查获K粉一包(编号为1号检材,净重0.70克),从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上查获用于收取毒资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1号检材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0.7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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