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001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徐闻县海安镇白沙村村东水塔对面的树林里曾向吸毒人员余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元。
于2020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徐闻县海安镇白沙村村东水塔对面的树林里向吸毒人员余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上搜获2小包可疑毒品海洛因,经过编号称量:编号为1号的可疑毒品毛重0.16克,净重0.05克;编号为2号的可疑毒品毛重0.20克,净重0.11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程某某身上搜获的2小包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现金100元、毒品2小包;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指认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现场勘查视频、毒品称重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程某某于2009年2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9月25日因抢劫罪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小枫
检察官助理 曾明丽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251页,检察卷1册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涉案手机2部、现金100元、毒品2小包(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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