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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48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公寓**号**室。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盗窃,于2013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7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7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6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后于2020年7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8年6月11日释放。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明知吸毒人员赵某甲、钱某某、孙某某、吴某甲、赵某乙、王某某、吴某乙等人滥用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仍在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商贸城公寓17单元楼下同心超市、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双桥苑门卫对面马路、江阴市东风路203号对面马路等地,贩卖给上述人员共计7165片复方曲马多片(每片含盐酸曲马多0.05g),共含盐酸曲马多358.25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6月3日,多次贩卖给赵某甲复方曲马多片共计3798片。

2.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5月28日,多次贩卖给赵某乙复方曲马多片共计76片。

3.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5月2日间,多次贩卖给王某某复方曲马多片共计264片。

4.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2月,贩卖给钱某某复方曲马多片3片。

5.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间,多次贩卖给孙某某复方曲马多片共计1698片。

6.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11月,多次贩卖给吴某甲复方曲马多片共计1008片。

7.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3月25日至2020年6月2日,多次贩卖给吴某乙复方曲马多318片。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程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雯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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