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79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程某某向吸毒人员程某乙贩卖毒品摇头水,收取毒资700元人民币。
2.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程某某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摇头水,收取毒资32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程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7日被行政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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