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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贩卖毒品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号,捕前住本市昌江区**乡**附近的**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中午12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已被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程某某,要求购买人民币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红包发给程某某200元。随后程某某将包装好的约0.2克冰毒用胶布粘在景德镇市昌江区凤岗红绿灯附近的广告牌的铁架上,将放置位置拍照发给刘某某。刘某某开车前往取走冰毒后吸食。

2、2019年12月20日下午13时许,刘某某用1997021****的手机号拨打程某某1737988****手机号要求购买冰毒,程某某同意,随后从“远远”(在逃)处购买约8克冰毒。期间,刘某某屡次拨打程某某电话,双方约定购买400元冰毒,并约定在景德镇市昌江区豪德广场二期景鹏宾馆附近交易。见面后,刘某某微信转账支付400元毒资给程某某,程某某将透明自封口袋装的约0.4克冰毒和约0.002克麻果给刘某某后驾车离开。

同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因驾驶套牌汽车在景德镇市珠山区东一路陶溪川红绿灯路口被景德镇市交警三大队查获,同时在其驾驶的车内缴获自封口袋装的疑似毒品麻果物1袋和疑似毒品冰毒物25袋,随后移交至景德镇市珠山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经称重共计8.39克。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有被缴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毒品称重照片、微型秤、分装工具;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微信截图、通话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被缴获8余克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艳

检察官助理:万梦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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