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1241962********,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里**号。2016年7月29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武汉市新洲区**街**和里一巷子内,以人民币66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袋(净重19.21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俗称“冰毒”)1袋(净重4.46克),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程某某被布控民警现场抓获。办案民警在现场从张某某裤子口袋查获上述涉案毒品,从程某某上衣口袋中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1小颗(净重0.12克),并依法进行扣押、称量、取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共计19.21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4.58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的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手机截图、尿液检测板对尿液检测的照片、毒品称量照片、检定证书等书证;3.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4.现场检测报告书、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抓捕、讯问被告人,以及毒品称量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21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涛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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