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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4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程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东湖苑后门移民自建房附近,将4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020年6月21日,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程某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将甲基苯丙胺放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东湖苑后门谷峰汽修门市附近的一颗树下,吸毒人员刘某某后用微信转给程某某200元。

2020年6月24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东湖苑后门移民自建房7楼的租房内,将40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

2020年6月26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程某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程某某到达刘某某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东湖苑后门移民自建房7楼的租房内,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从程某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0.906克,甲基苯丙胺0.147克。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检查、称量、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

6.抓获、称量及检材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5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莹   

检察官助理:赵杨伟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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