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5********,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邀约明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等人在自贡市沿滩区联络镇新和村4组袁某某家,采用扑克牌打“跑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
202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程某某邀约明某某、宗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等人在自贡市沿滩区刘山乡立志村5组张某某家,采用扑克牌打“跑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
202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程某某邀约雷某某、明某某、宗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等人在自贡市沿滩区刘山乡立志村5组张某某家二楼,采用扑克牌打“跑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65821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宗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等;
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兰
检察官助理:刘宇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4997****。
2.案卷5册及后补材料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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