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赌博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5********,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邀约明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等人在自贡市沿滩区联络镇新和村4组袁某某家,采用扑克牌打“跑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

202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程某某邀约明某某、宗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等人在自贡市沿滩区刘山乡立志村5组张某某家,采用扑克牌打“跑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

202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程某某邀约雷某某、明某某、宗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等人在自贡市沿滩区刘山乡立志村5组张某某家二楼,采用扑克牌打“跑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65821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宗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等;

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兰

检察官助理:刘宇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4997****。

      2.案卷5册及后补材料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