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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赌博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街**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手机网络建立微信群“共创未来”“菲尔2”,在群中组织群成员孙某甲某某、某乙等人以斗地主、通化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周某某孙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祥瑞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柒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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