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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赌博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417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和10月21日,被告人程某某每日下午组织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李某某、俞某某、夏某某等十一人,在南昌县东新乡某工地一租住屋内进行赌博,并抽头获利。

2019年10月21 日下午,民警现场缴获赌资95651元,并查获被告人程某某等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收缴清单等书证;

2.​ 证人罗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程福宏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敏巧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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