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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村**村**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携带超量货物,搭乘HO1376次航班从韩国出发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未向海关申报,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海关旅检处关员经检查,在其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电动美容仪、包袋等254件货物;2019年1月20日,程某某搭乘MU5038次航班携带超量货物入境时,同样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旅检处关员经检查,在其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香烟等444件货物;2019年3月22日,程某某搭乘HO1376次航班携带超量货物入境时,同样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旅检处关员经检查,在其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各类化妆品等668件货物。经浦东机场海关计核,被告人程某某上述三次非法携带入境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76978.8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涉案货物现均扣押于侦查机关。

2020年5月6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移送线索后对上述三次违法线索予以合并立案侦查,并电话通知程某某接受调查。同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前往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调取的《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程某某的具体到案情况等事实。

2.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浦东机场海关出具的《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涉案超量消费品被依法扣押、罚没入库的事实。

3.侦查机关出具、调取的《刑事摄影照片》《出入境记录》《征税记录》等书证,证人曾某某、董某某、季某某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自2017年起被告人程某某作为“水客”多次往返韩国,并于2018年9月28日、2019年1月20日、3月22日先后三次分别从韩国购买超量化妆品、包袋后,携带上述货物乘坐飞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选走无申报通道入境被海关查验的事实。

4.侦查机关出具、调取的《核税说明》《刑事摄影照片》、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浦东机场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程某某偷逃应缴税款的事实。

5.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被告人程某某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申报多次非法携带大量超额消费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达1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文峰

检察官助理:顾岳馨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各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2本、《往来港澳通行证》1本

       5.值班律师: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指定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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