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5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平利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日**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其邻居邓某某的自留地里砍椿树,程某某将一节锯断的椿树干靠在还未锯完的椿树上,正在锯另一节时,被锯断的椿树干向斜坡地下面滚去,程某某见状,立即用手去扶椿树干,但未扶住,该节椿树干沿斜坡地滚到公路边的土坎处,将正准备从土坎下边上去捡椿树枝的邓某某砸中,致使邓某某当场死亡。经平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系巨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红彬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9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和补充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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