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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214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201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偷越边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2015年12月11日因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13日因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8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1月26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0时许,偷渡人员王某甲在一名叫“全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去到本市香洲区银坑巴士站附近红绿灯路口等候接应偷渡往澳门。被告人程某某根据“阿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来到该处接应王某甲,谈妥偷渡费用后,王某甲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的指引去到巴士站附近一处海边等候。与此同时,被告人程某某又去到银坑巴士站,接应事先联系好的偷渡人员胡某某、王某乙后一起去到银坑巴士站附近一处海边。被告人程某某和偷渡人员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在此处等候乘坐偷渡往澳门的船只时,被边防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胡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书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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