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市**镇(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在句容市宝华镇碧桂园翡翠华府二期工地驾驶汽车吊安装塔吊时,无视吊装作业安全规定,未能遵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在塔吊外套架走台上站有人的情况,仍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致站在塔吊外套架走台上的被害人王某某跌落,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行业标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阙某某、曹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252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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