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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以上均自报)。2019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程某某在上家“明哥”的介绍、安排下,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接收、转移资金,至同年7月,作案用中国银行卡(6216607000022******)接收犯罪所得人民币3495677元。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及24日通过持有的银行账户、微信账号接收居住在我市石岐区的被害人杨某昕被诈骗款人民币9100.3元,后转移至他人账户。

同年8月21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路*号402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人民币2万元、作案用手机、银行卡等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4、视听资料5份;

5、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现金等物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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