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905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早上,被告人程某甲以寻找曾与其相识的余某甲为由,来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余某甲的姐姐余某乙家,未经余某乙及其家人允许,手持榔头擅自闯入宅内。在余某乙及其家人要求其退出的情况下,拒不退出,直至余某甲闻讯赶到现场让其离开后才离去。当日中午,被告人程某甲未经允许,再次以寻找余某甲为由,持榔头闯入余某乙宅内。在该村村委会治保主任陈某某闻讯赶到要求其退出的情况下,其仍拒不退出,并手持菜刀、榔头恐吓、驱逐陈某某,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出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
2、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和物证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程某乙、程某丙、赵某某、郑某某、俞某甲证言,案发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乙、俞某乙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有关人员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未经许可持械侵入他人住宅,且经劝阻仍拒绝退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程某甲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