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市**路**号,现住址湖北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处购买改装射钉枪专用的“L” 槽活塞筒五件套免顶神器等配件非法改装射钉枪。2019年8月20日程某某非法改装的射钉枪1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程某某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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