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路“夏邑县某某印务有限公司”院内。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夏邑县某某印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程某某在没有合法手续批准其生产内蒙古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卡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2017年4月份至2017年5月份期间,在夏邑县**路**段“夏邑县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内非法为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商丘市**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内蒙古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卡通注册商标共计伍佰四十公斤,合计侵权“***”卡通注册商标三十三万三千个,共价值九千九百九十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祝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进宝
检察官助理:王秀芬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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