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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程某某非法占用武陟县**镇**村28.53亩集体农用地建石料厂。经鉴定,该地类为林地,由于建房、长期堆放及辗轧,其行为已造成28.53亩林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对土地进行恢复。

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东升

检察官助理:朱鑫花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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