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7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于2015年3月,在济南市市中区**路**注册成立山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自有资产投资等。**公司印制合同和宣传单、招聘业务员,采用街面上散发宣传单页、手提袋等方式,面向不特定的人群推销理财产品,并以年化18%的利息诱惑投资人进行投资。截至2016年8月6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蔡某某等45人吸收资金696万元,尚未归还资金5793826.5元。被告人程某某将上述投资款用于山东齐河县**乡安置房建设工程,因工程未如期竣工,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营业执照等)、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程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参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宁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证据和案件材料10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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