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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和宋某某(与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东营市东营区**宾馆开房同居,便叫上常某某等人开车强行将刘某某从该宾馆带至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南侧的公路上,程某某为泄愤对刘某某进行殴打、侮辱。之后程某某提出用钱解决此事,刘某某同意给2万元钱解决此事,随后程某某等人将刘某某带至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饭店内继续拘禁,催促其筹集钱款,当日10时许,刘某某按照程某某的要求将17500元钱转至常某某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得到上述款项后,程某某等人将刘某某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有殴打、侮辱情节,并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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