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一天,同案犯马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向徐州**集团项目经理金某某索要工程欠款及**城的所谓工程居间介绍费共计100余万元未果后,伙同被告人程某某,同案犯马某乙、苗某某、仇某某(均另案处理)将金某某非法拘禁在同案犯马某甲位于**售房部东的**专卖店二楼内,时间长达四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马某甲、马某乙、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丰县公安局提供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红娟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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