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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拘禁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28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村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7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王某某(已起诉)因杨某某欠钱未还,要离开乌丹镇,当日晚18时许,王某某找到被告人程某某让其跟着杨某某,好方便要钱,当日晚20时许王某某、程某某和杨某某三人入住了古城街立元宾馆104房间,在宾馆内王某某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和辱骂,要求其跟家里要钱还债。2020年5月20日11时许王某某、程某某、葛某某、杨某某打车去赤峰拿钱,16时许在赤峰松山区木兰街一家饭店内见到杨某某家人,其家人谎称带领杨某某回家拿钱,后杨某某家人报警,王某某等人要钱未果。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已起诉)为索取欠款,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犯罪,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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