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仁寿县**镇**村**组。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4时许,仁寿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程某某位于仁寿县**镇**村**组**号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在送检状态下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丽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35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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