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427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2019年9月6日被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因家中的牛跑出牛圈,于是程某某持有一支射钉枪追赶牛,在追赶过程中开了四枪。听到枪声的程某1于是向威宁县公安局报警,办案人员出警处理过程中在程某某家中现场查获射钉枪一支,射钉弹184颗,导火索共40.2米,火雷管7枚。经查,导火索和火雷管是以前程某某修建房屋用来剩下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3、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4、鉴定文书、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赵林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两卷,检察卷一卷、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